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4〕49号)

审批
福建-宁德-古田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0日
项目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07 10:43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2MA8UD9X98D

法定代表人:曾**

地址:**省**市**县鹤塘镇鹤塘村塔山路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公司位于**县鹤塘镇溪尾洋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骄柜家居制造项目”进行检查,****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你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类“木质家具制品业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 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项目从2022年9月开始建设,厂房面积约17650平方米,主体钢构已建成,地面已浇注水泥,现场建设有推台锯5台、封边机18台、六面钻16台等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为中央除尘器三套、水帘喷漆房;你公司虽于2022年9月22日与**中联****公司****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中联****公司负责编制《**骄柜家居制造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协助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公司于2023年9月开始不断有设备入厂,进厂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生产线产生的粉尘通过收集罩收集到中央除尘器,但在调试期间未进行报备、也未进行环保设施的监测;大量的各种成品、半成品放置在厂区成品仓库内,至现场检查时总共生产了80套家具;你公司未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而进行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2****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2月13、21****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曾**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2****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2月13、21****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已动工建设,项目从2022年9月开始建设,厂房面积约17650平方米,主体钢构已建成,地面已浇注水泥,现场建设有推台锯5台、封边机18台、六面钻16台等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为中央除尘器三套、水帘喷漆房;你公司虽于2022年9月22日与**中联****公司****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中联****公司负责编制《**骄柜家居制造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协助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在编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2月13日询问笔录等证据,****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类“木质家具制品业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 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5、2023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已****改革局备案,环境影响报告只处于编制阶段的事实。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2****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13、21****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于2023年9月开始不断有设备入厂,进厂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但在调试期间未进行报备、也未进行环保设施的监测;大量的各种成品、半成品放置在厂区成品仓库内,至现场检查时总共生产了80套家具;你公司未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而进行生产的事实。

7、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4年2月29****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联****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公司已完成建设,环评报告表正在进行编制中的事实。

8、2024年3月12日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总投资情况的说明》,****公司总投资额为人民币****0303元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4〕8****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以及“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具体的违法情况: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在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积极开展整改并配合调查等进行裁量,****公司基本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1号)的要求落实整改,****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伍佰贰拾肆元(小写:人民币134524元);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小写:人民币234286元)。

综上,****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捌佰壹拾元(小写:人民币368810元,两项违法行为合计数)。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时应持处罚决定书及“****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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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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