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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 环评文件类型 报告表 | |
版本:2021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053-塑料制品业 | ||
生态影响类 | 工程性质 非线性 | |
****常平镇**省**市常平镇万布路40号 | ||
****环境局 | 环评审批文号 东环建〔2023〕13296号 | |
2023-11-28 | ||
**** |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
250 |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18 | |
**市****公司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900MA4UN0AG12 | |
**** | 运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900MA51UQ0F4Q | |
**华科****公司 | 验收监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751E | |
2024-01-05 | 验收监测时工况 无 | |
2024-01-10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1-17 | |
2024-03-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2024-04-11 | |
网站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83318 | 自验信息提交时间 2024-04-12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限值和《污水排 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 | 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生活废水排放口各 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省《水污染 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三级排放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 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 准较严值。 | 达标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注塑、移印、镭雕工序应当在密闭车间中进行,产生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移印工序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 东 省 《 印 刷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标 准 》 ( DB44/815-2010)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注塑、移印、镭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分别为0.40~0.54mg/m3、1.33~4.24mg/m3、741~1514(无量纲),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0.25~0.29mg/m3、0.210~0.472mg/m3、<10(无量纲)、0.251~0.354mg/m3,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总VOCs排放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32~0.36mg/m3,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 | 达标 |
1 | 低噪声设备、减振、 车间隔声、合理布局 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达标 |
1 | 是 |
1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