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师范附小教室新增空调线路改造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2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磋商文件:
项目 | 分值 | 描述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6.80 | 1.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关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投标产品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将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 具体优惠幅度如下:(1)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20%(含20%)以下,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2)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在20%-50%(含50%) 之间的,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3)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 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3.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4.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 5.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6.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
现更正为:
项目 | 分值 | 描述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7.28 | 1.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关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投标产品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将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 具体优惠幅度如下:(1)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20%(含20%)以下,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2)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在20%-50%(含50%) 之间的,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3)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 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3.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4.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 5.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6.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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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省**市**街道富春公园路50号
联系方式:0593-****0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南路40号锦绣茗苑1幢1907室
联系方式:0593-****31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叶浩、缪胧、小郑
电话:059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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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