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疗设备一批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3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4-29,更正为:2024-05-07。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14 14:30:00,更正为:2024-05-16 14: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5-14 14:30:00,更正为:2024-05-16 14:30:00。
1、根据《****财政厅****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的要求,现删除原招标文件采购包1至采购包4,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加分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内容。
2、原招标文件新增采购包1至采购包4,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的内容
项目 | 比例 | 方法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10.00%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总局****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财政厅****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本采购包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价格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报价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④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6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货到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00% 2、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后,无存在售后问题,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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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市蕉**815西路11号
联系方式:陈从泽、0593-****8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联系方式:关丽清、丁双双 、张博艺、0593-****168、0591-****6211-81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关丽清、丁双双 、张博艺
电话:0593-****168、0591-****62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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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