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批
甘肃-定西-陇西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6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3号


被告知人:刘**

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5419

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福星镇鹿鹤村杜家坪社**号

经调查,2020年6月9日被告知人因拖欠赵**等十余名农民工劳动报****执法队(互人社劳监立字[2020]第03号)立案调查,同年6月12日我局向刘**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告知人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被告知人的联系电话(****468****)能拨通,但被告知人拒不接听,致使该案两次延期,两次中止,拖欠赵**等10名农民工的41570元劳动报酬长达1年6个月之久。2022年01月14日我局认为被告知人以逃跑、藏匿的方式拖欠劳动报酬41570元,数额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局。******局在2022年5月10日以被告知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4年1月15******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知人涉嫌拒不支付劳****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月30****检察院以被告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支付赵**、祁**等十余人拖欠的全部工资25985元,决定对被告知人不起诉。在2024年4月8****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互检刑行意[2024]18号)向我局提出检察意见,请依法给予被告知人行政处罚。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我局针对被告知人的违法事实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被告知人拒不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告知人仍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机关地址: 互助县**镇北大街20号

联系人: 李波 联系电话: 0972-****372



****

2024年 4月25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