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3号 被告知人:刘** 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5419 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福星镇鹿鹤村杜家坪社**号 经调查,2020年6月9日被告知人因拖欠赵**等十余名农民工劳动报****执法队(互人社劳监立字[2020]第03号)立案调查,同年6月12日我局向刘**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告知人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被告知人的联系电话(****468****)能拨通,但被告知人拒不接听,致使该案两次延期,两次中止,拖欠赵**等10名农民工的41570元劳动报酬长达1年6个月之久。2022年01月14日我局认为被告知人以逃跑、藏匿的方式拖欠劳动报酬41570元,数额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局。******局在2022年5月10日以被告知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4年1月15******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知人涉嫌拒不支付劳****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月30****检察院以被告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支付赵**、祁**等十余人拖欠的全部工资25985元,决定对被告知人不起诉。在2024年4月8****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互检刑行意[2024]18号)向我局提出检察意见,请依法给予被告知人行政处罚。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我局针对被告知人的违法事实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被告知人拒不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告知人仍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机关地址: 互助县**镇北大街20号 联系人: 李波 联系电话: 0972-****372 **** 2024年 4月25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