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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名称: | 关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大良)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
主题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1 | 关于**俊****公司工艺镜片生产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佛环0301环审〔2024〕11号 | 2024-4-26 | 见附件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政府****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市**区大良县东路16****办事处主楼5楼505室,邮编:528300
联系电话:****8791、****8792、****8793
传 真:****8793
佛环0301环审〔2024〕11号(**俊****公司工艺镜片生产车间**项目).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