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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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4-05-10 17:5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瓦浦河综合整治工程(老沪宁铁路段)

**市花桥镇、陆家镇

****

**科****公司

**排水箱涵3孔(8m+8m+8m),挡墙364米,河底铺砌3374.9平方米,新开河道约130米。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

3.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2

**东****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二期)

**市千灯镇****侧,陆泥浦河道西侧

**东****公司

中升太环境****公司

**东****公司拟投资114000万元,利用现有预留用地**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1000万件项目。

1. 扩建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含镍废水7436.15t/a、含氰银废水1869.53t/a等经预处理设施处理;高浓度含氮磷废液18.82t/a、碱镍废液42.91t/a和化学镍废液314.5t/a、预喷涂废液96t/a分别经3****设备处理;电镀线含氰废气喷淋塔产生的含氰喷淋废水120t/a经预处理系统处理;与含氮磷废水20350.84t/a、非电镀线配套的2套水喷淋塔产生的喷淋废水120t/a、电镀线酸碱废气配套的1套两级喷淋塔产生的喷淋废水240t/a、地面清洗水360t/a一起进入现有氮磷废水处理系统经混凝+反应+pH调节+絮凝+沉淀+中和+水解酸化+好氧+MBR+砂滤+碳滤+两级RO+DTRO+低温蒸发处理后全部回用,零排放。综合废水-1(17544t/a)进入1****处理站经调节-混凝-pH调节-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兼氧好氧-MBR处理;综合废水-2(28426.73t/a)进入2****处理站经调节-混凝-pH调节-水解酸化-兼氧好氧-沉淀-砂滤处理后一起接入**市千灯****公司处理。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弃水17279.46t/a、蒸汽发生器产生的软水制备弃水和代谢水764t/a一起接入**市千灯****公司处理。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因子排放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石油类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特别排放限值,色度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扩建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实施后,超声波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涂钎焊剂及干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1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2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m 高排气筒(DA021)排放;回流焊和焊接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和颗粒物、点胶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酚类经管道收集至1套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2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危废暂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钎焊产生的氟化物和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设备自带的废气处理装置(工艺:布袋除尘+ Al2O3填料层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25m 高排气筒(DA020)排放;电镀线产生的氰化物经管道收集至1套两级碱喷淋(喷淋塔吸收氧化法)处理后通过1个36m高排气筒(DA023)排放;电镀线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 氨气、氟化物通过管道收集至1套两级碱喷淋(喷淋塔吸收氧化法)处理后通过1个36m高排气筒(DA024)排放;废水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通过负压收集至1套“酸喷淋+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未收集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酚类和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超声波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涂钎焊剂及干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喷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回流焊和焊接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和颗粒物、点胶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酚类、危废暂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钎焊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和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标准;电镀线产生的氰化氢、硫酸雾、氟化物、以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电镀线产生的氨气、废水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标准;无组织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酚类和非甲烷总烃的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 2 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锦溪镇2023年度农村河道、堤防绿化工程

**市锦溪镇

**市锦溪****公司

******公司

项目主要对锦溪镇对方桥港河、大**河2条河道进行两岸堤防绿化、护岸、河滩清理、水草围网更换等工程,总长约4010米。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

3.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