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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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付款信息
备注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 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 3.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买方对灰熔点进行检验,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不足50℃按比例计。 4.St,d以1.0%为基准,小于等于基准值时不做考核;1.0%<St,d≤1.1%时,每超出0.1%煤价下浮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1.1%<St,d≤1.2%时,每超出0.1%煤价下浮10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1.2%<St,d时,每超出0.1%煤价下浮1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各阶段累加扣款。 5.出卖人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完成兑现,若因卖方原因,兑现日期超过交货时间1天以上视为逾期,第2天起按照3元/吨天进行考核;超出时间在5天以上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不拒收自第6天起按照10元/吨天标准予以考核。以上时间以海轮抵长**时间为准,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6.兑现率考核标准:实际交货数量小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90%,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数量*90%-实际交货数量)*20元/吨从结算煤款中扣除;若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110(不含)%,则超过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减20元/吨执行。 7.中标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40元/吨缴纳,且中标后3天内未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并扣除对应竞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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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 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 3.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买方对灰熔点进行检验,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不足50℃按比例计。 4.St,d以1.0%为基准,小于等于基准值时不做考核;1.0%<St,d≤1.1%时,每超出0.1%煤价下浮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1.1%<St,d≤1.2%时,每超出0.1%煤价下浮10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1.2%<St,d时,每超出0.1%煤价下浮1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各阶段累加扣款。 5.出卖人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完成兑现,若因卖方原因,兑现日期超过交货时间1天以上视为逾期,第2天起按照3元/吨天进行考核;超出时间在5天以上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不拒收自第6天起按照10元/吨天标准予以考核。以上时间以海轮抵长**时间为准,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6.兑现率考核标准:实际交货数量小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90%,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数量*90%-实际交货数量)*20元/吨从结算煤款中扣除;若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110(不含)%,则超过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减20元/吨执行。 7.中标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40元/吨缴纳,且中标后3天内未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并扣除对应竞价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