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厅于2024年5月19日以吉自然资耕函〔2024〕121号批准****将农民集体农用地0.1249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0373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1622公顷,用于**延边****66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延边****66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市**镇**村。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地类:用地面积为0.1622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1249(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373公顷。
四、被征收对象:**市****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五、征收时间:2024年度
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执行,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标准为每公顷56万元,补偿系数农用地为1.0,建设用地为1.0。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 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区片综 合地价 | 补偿 系数 | 征地 补偿费 |
**镇**村 | 水田 | 0.0013 | 56 | 1.0 | 0.0728 |
**镇**村 | 旱田 | 0.1236 | 56 | 1.0 | 6.9216 |
**镇**村 | 建设 用地 | 0.0373 | 56 | 1.0 | 2.0888 |
补偿总费用 | 9.0832 |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安置方式执行。
八、社会保障:按照社会保险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未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局调查结果为准。自然**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镇**村 | 5月25日至6月25日 | ****委员会 |
十、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特此公告。
****
2024年 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