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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于2024年5月29日组织商务谈判,经我公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公司、中建恒泰(天****公司、******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存在多处异常一致与书写错误异常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视为以上三家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本次商务谈判无效。
我公司将择期发布二次商务谈判公告,******公司、中建恒泰(天****公司、******公司不得参与本项目二次谈判活动,并且自公告发布****公司三年内所有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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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