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优尼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5-29 10:30:19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环联新(北****公司编制的《****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20日第1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206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在乌****开发区大别山街66号(总建筑面积580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8′'46.176″,北纬43°48′49.855″****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区、办公生活区以及其他配套工程。实验区设置有土壤间、固废间、分析室、仪器室、前处理室、高温室、天平室、纯水间、危废暂存间、气相色谱室、气瓶室、库房、外采设备库房等。项目主要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环境检测、公共检测服务,检测类别主要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噪声、环境振动、室内空气、固体废物等。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需进行的有机实验与无机实验均在分析室进行,每个分析室设置1个通风柜,实验废气经通风柜经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甲醇、苯、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实验室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经“中和+消毒”处理****园区下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实验室废液(过期试剂)、废试剂包装、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无危险特性的****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项目未沾染化学试剂的破碎玻璃、一般废弃包装物分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五)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六)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5378吨/年,从******公司酒精回收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000038吨/年,****研究所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分局〕。

三、委托经****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