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白沙大道36-10号亭子村回建房大门前道路旁
法定代表人:吴秉科 联系电话:135****9222
委托代理人:吴秉杰 联系电话:191****6691
****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对2024****园区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资格审查结果提出了质疑。我中心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单位资格审查结果被判定不符合,审查说明:2.未按要求依法提供缴纳税收材料证,2023年11月的税收材料已经超出半年。根据招标文件的第三章25.4(3)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答复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 第3点: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24年5月30日)前半年内即2023年12月1日后三个月的纳税凭证。质疑人提交的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纳税凭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之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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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