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关于2024年6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县域医共体)

审批
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2024年6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县域医共体)
2024-06-07 10:01

****关于2024年6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

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 承 诺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

景宁畲

族自治

县人民

医院

(县域

医共

体)环

保设施

提升改

造项目

本项目位于**县**街道**大道3号

****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

****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位于**县**街道**大道3****人民医院,引入**微盾****公司非焚烧摩擦热处置技术,对院区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及部分病理性医疗废物就地化、无害化处置,做到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本次技改项目拟年处理291.5吨医疗废物(技改项目主要对院区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及部分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化学性废物、药理性废物以及部分病理性废物仍需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0万元。占比90%。

/

严格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废水:采用雨污分流排水制,****处理站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排放标准后纳管排放,最终****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废气:技改项目新增灭菌废气,废气全密闭收集,经消毒容器内喷淋+设备配套除蒸汽冷却装置后,引至由活性炭和绝对过滤器组成的过滤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噪声:新增医疗废物处理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措施 固废:化学性废物、药理性废物以及部分病理性废物与原环评一致,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部分病理性废****设备处理后暂存于医废处置间的处理后医废暂存区,委托环卫部门安排专****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技改项目新增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绝对过滤器和污泥)需设置危废暂存库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废气: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均属于推荐的可行技术,能够达标排放,根据现状调查,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能够满足二类功能区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区,本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为北侧场界20m处的住宅区,本项目污染物防治措施均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整治规范等规定的可行技术,在切实落实废气处理措施的基础上,能够做到达标排放,故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废水:参考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及《排污许可证申****医疗机构》(HJ1105—2020)中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项目综合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医院污水处理站经“A/O+二沉池+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纳管,处理工艺属可行技术,废水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 噪声:项目运营期西侧场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侧均能满足2类标准。本项目北侧最近敏感点声环境保护目标预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在合理布置及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噪声经距离衰减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雨淋、风吹等作用对水体和空气产生二次污染。固废如不进行及时妥善处置,除有损环境美观外,还会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虫、苍蝇等动物,并通过该类动物使细菌得以散播,污染周围环境空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因此要切实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及及时清运、处理,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 (1)一般固体收集和贮存 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及废刀片应有固定的专门存放场地,分类贮存、规范包装并应防止风吹、日晒、雨淋,不能乱堆乱放,严格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相关要求。 处理后的医疗废物符合豁免管理清单中的豁免条件,运输、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本项目处理后的医疗废物产生后在暂存点暂存后,后续委托环卫部门安排专****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刀片在设备中同样经消毒处理,故参照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处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要求,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含废刀片)符合豁免管理清单中的豁免条件,运输、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本项目废刀片产生后在暂存点暂存,后续委环卫部门安排专****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2)处理前的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 项目处理前的医疗废物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产生的污泥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控制标准。同时需做到以下几点: ①项目营运期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不应随地放置或丢弃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材质、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②医疗废物容器在装满3/4时,应扎紧封闭塑料袋或封闭容器,等待转运,并及时更换新的塑料袋或容器。另外,切不可在废物袋或容器中回取医疗废物(如清点某种医疗废物的数量等),一旦有医疗单位混入生活垃圾,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应该按医疗废物处置,且不可以再进行回取或分拣。 ③医疗废物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两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⑤不能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协议,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3)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 ①危险废物的收集 技改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绝对过滤器和污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收集和包装,容器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质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技改项目危废暂存容器应在醒目位置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在收集场所醒目的地方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识。 ②危险废物的贮存 危废在厂区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内容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定期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基础防渗层为黏土层,其厚度应达1m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7cm/s;基础防渗层可用厚度2mm以上的**度聚乙烯和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cm/s。日常管理中要履行申报的登记制度、建立台帐制度,委托利用处置应执行报批和转移联单等制度。 ③危险废物的运输 项目所暂存的危险废物,全部采用公路运输,委托有相****公司运输至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并且使用特殊标志的专业运输车辆。在正常操作运输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概率较低,运输过程基本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但在暴雨、阴雨天、台风、大雾及冬季下雪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下,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会随之上升。危险废物一旦散落,将对水体、土壤等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只要企业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项目危险废物,****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危险废物不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破损遗洒和扬散。 ④危险废物委托处置 废活性炭、废绝对过滤器和污泥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综上,项目固体废弃物能妥善落实处置途径,可做到无害化、**化处理,不外排环境,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⑤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⑦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⑧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⑨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总之,按照上述规定对固废进行妥善处置后,在加强管理,并在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安全处置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78-****727

通讯地址:****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反映对本公示建设项目的意见。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