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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批准,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人民政府《****政府关于的批复》(临政字〔2024〕292号)批准,决定收回**区安东路(**街-利民街)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面积为3704.7平方米(合5.5571亩),规划用地性质为道路用地,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塔拉
联系方式:****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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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