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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593191U | 建设单位法人:徐卫民 |
石洪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金港镇**工业区长阳路东侧 |
现有针织面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71-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金港镇**工业区长阳路东侧 |
经度:120.41224 纬度: 31.91586 | ****机关:****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1-07 |
张保行审注册〔2019〕18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93191U001P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700 |
302.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593191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3********169399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1693994 | 竣工时间:2020-01-1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0-04-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0-05-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huanpinggongshi/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引进高速开幅针织呢毯预缩机、烧毛机、烫光机等智能化先进生产设备, 对原有进行改造提高整体自动化程度,实现智能生产。另将原有 2 台定型机淘汰并新增 2 台定型机,并对原有的 6 台定型机及相关设备采用天然气替代传统的燃煤导热油锅炉供热,减少大气污染,不新增产能,改造后,仍年产各类针织面料10000 吨,其中全棉 5000 吨/年,棉涤 3000 吨/年,全涤 2000 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引进高速开幅针织呢毯预缩机、烧毛机、烫光机等智能化先进生产设备, 对原有进行改造提高整体自动化程度,实现智能生产。另将原有 2 台定型机淘汰并新增 2 台定型机,并对原有的 6 台定型机及相关设备采用天然气替代传统的燃煤导热油锅炉供热,减少大气污染,不新增产能,改造后,仍年产各类针织面料10000 吨,其中全棉 5000 吨/年,棉涤 3000 吨/年,全涤 2000 吨/年。实际建设中,技改计划中的一台烘干机(DWH2800 无张力烘干机)及一台定 型机(BRUCKNER VN24/5 拉幅热定型机)暂未改造完成,故本次验收为项目第一阶段验收。 |
实际建设中,技改计划中的一台烘干机(DWH2800 无张力烘干机)及一台定 型机(BRUCKNER VN24/5 拉幅热定型机)暂未改造完成,故本次验收为项目第 一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将原有的燃煤导热油锅炉淘汰采用天然气直燃,在原有工艺的基础上在拉毛工序后增加烧毛或者烫光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将原有的燃煤导热油锅炉淘汰采用天然气直燃,在原有工艺的基础上在拉毛工序后增加烧毛或者烫光工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第一阶段(1)废气:1#、2#、3#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 P1 直排 ;5#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2 根 15 米高排气筒 P3和P4直排;6#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2 根 15 米高排气筒 P5和P6直排;7#、8#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 P7直排;2#烘干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 P9直排;3 套印花机+1 套蒸 化机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 P10直排;(2)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厂方具体噪声治理措施如下: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的设备、减振措施、加强生产科学管理。(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布袋收集的毛尘,收集后外卖。 | 实际建设情况:第一阶段(1)废气:1#、2#、3#定型机废气合并进入喷淋+高压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5#、6#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直排;7#、8#定型机废气合并进入喷淋+高压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2#烘干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直排;3 套印花机+1 套蒸化机废气合并进入喷淋+高压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厂方具体噪声治理措施如下: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的设备、减振措施、加强生产科学管理。(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布袋收集的毛尘,收集后外卖。 |
原有8台定型机采用2拖1模式的废气处理设施,总计4台废气处理设施,本次技改后第一阶段,1#、2#、3#通过1套废气处理设施;5#、6#通过1套废气处理设施:7#、8#通过1套废气处理设施:总计3套废气处理设施,通过3根15米高的排气简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厂区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向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无敏感目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141.46 | 0 | 141.46 | 0 | 0 | 141.46 | 0 | |
84.876 | 0 | 84.876 | 0 | 0 | 84.876 | 0 | |
7.073 | 0 | 7.703 | 0 | 0 | 7.073 | 0 | |
0.7007 | 0 | 0.7007 | 0 | 0 | 0.701 | 0 | |
21.219 | 0 | 21.219 | 0 | 0 | 21.219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7.584 | 2.2897 | 2.2897 | 37.584 | 0 | 2.29 | -35.294 | / |
37.584 | 14.96 | 14.96 | 37.584 | 0 | 14.96 | -22.624 | / |
16.8358 | 13.3039 | 13.3039 | 16.8358 | 0 | 13.304 | -3.532 | / |
9.4756 | 8.6796 | 8.6796 | 9.4756 | 0 | 8.68 | -0.796 | / |
0.4463 | 0 | 0.4463 | 0 | 0 | 0.446 | 0 | / |
0.0049 | 0 | 0.0049 | 0 | 0 | 0.005 | 0 | / |
1#、2#、3#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 P1 直排 ;5#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2 根 15 米高排气筒 P3和P4直排;6#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2 根 15 米高排气筒 P5和P6直排;7#、8#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 P7直排;2#烘干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 P9直排;3 套印花机+1 套蒸 化机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 P10直排 |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 | 1#、2#、3#定型机废气合并进入喷淋+高压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5#、6#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直排;7#、8#定型机废气合并进入喷淋+高压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2#烘干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 15 米高排气筒直排;3 套印花机+1 套蒸化机废气合并进入喷淋+高压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 本项目工艺废气(定型机、烘干机、印花机、蒸化机)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排放排气简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SO2、NOx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中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单独排放排气筒中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中表1标准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厂方具体噪声治理措施如下: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的设备、减振措施、加强生产科学管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厂方具体噪声治理措施如下: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的设备、减振措施、加强生产科学管理。 | 本项日厂界噪声测点昼、夜间等效声级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布袋收集的毛尘,收集后外卖。 |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布袋收集的毛尘,收集后外卖。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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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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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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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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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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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