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建设局(交通局、****办公室)
发证日期:2024-06-12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防火门窗、人防门、特种门窗及金属制品生产建设项目:1#办公楼、2#办公楼 | ||
建设地址 | 乌鲁木****开发区(工业区)月恒街3500-96号 | ||
建设规模 | 4619.84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6-10 至 2025-06-10 | 合同价格 | 924.0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苏相林 |
设计单位 | **中****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戴磊江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张** |
监理单位 | 金叶****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向国中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