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市****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活动中心项目申请用地的请示》,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政府关于**市2023年度第六十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泉〔2023〕3号)批准,位于**镇后宅村集体土地0.1080公顷(原地类为属**镇后宅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119公顷、园地0.034公顷、林地0.0621公顷),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事宜,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
四、该项目应统筹考虑配套建设“党建+”邻里中心。
五、核定土地使用价款95388元(其中:耕地开垦费1428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536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48600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泉〔2023〕3号文批准的我市2023年度第六十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
此复。
****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