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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补充)公告
各投标单位:
****医院共享轮椅、充电宝场地租赁服务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补充):
一、招标文件 第四章采购需求 最低限价
原条款:本次采购共享轮椅最低限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两年(¥290000.00)整,共享充电宝最低限价为人民币伍万壹仟元两年(¥51000.00)整,任何未达到最低限价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更改为:本次采购共享充电宝最低限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两年(¥290000.00)整,共享轮椅最低限价为人民币伍万壹仟元两年(¥51000.00)整,任何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本更正(补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投标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其他未做更改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医院
****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