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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都市水乡水滟苑21幢102室房屋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2024-06-21 |
2024-07-04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叶小姐 王先生|联系电话:0571-****5594、0571-****5582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市**区都市水乡水滟苑21幢102室房屋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982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其它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实际用途 | / | 房屋坐落 | 都市水乡水滟苑21幢102室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7.02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有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标的已出租,为带租约转让,产权方与承租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2、该交易标的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3、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次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杭****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杭****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现已更名为****)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授权书》及补充协议,转让方受托将本次交易标的公开交易。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 | **省**市上**江韵园1号306室、307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2MA28LE3E46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90.0117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杭交所及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产权方”)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产权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6)转让标的各种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承租人按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为准)约定的方式承担;若水、电需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7)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不动产本身。标的房屋按现状转让,如有渗漏水或其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与承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为准)的约定负责,产权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本次转让标的因承租人装修改造原因内部已改动,转让标的现状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转让方以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付,不负责恢复原状。 (9)根据产权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为准),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方已出租的房屋,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产权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为准)直至租赁期满。 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及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姓名 | 王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0571-****5158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附件:资产交易合同(带租约样本)214********94069938.doc 、 在线报价承诺函206********9485723672.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小姐 王先生 | 电话 | 0571-****5594、0571-****5582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市**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