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项目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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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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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不动产登记费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基地****房产所有权登记的;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等级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5.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2、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 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工本费10元、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40元、275元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四、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0316-****852
土地复垦费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每平方米5-20元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局非税收****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0316-****852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20%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税务局申报。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按等别)缴纳耕地开垦费,****政府用于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6等耕地 105.1元/平方米 7等耕地 97.6元/平方米 8等耕地 90.1元/平方米 9等耕地 82.6元/平方米 10等耕地 75.1元/平方米 11等耕地 67.6元/平方米12等耕地 60.1元/平方米13等耕地 52.6元/平方米注: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委员会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无法自行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用地单位 ****财政局非税收****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0316-****85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100元/平米,全市所有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30/平米。 **** **市**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100元/平米,全市所有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30/平米。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在我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 在我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局非税收****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财政厅冀财非税【2022】6****人民政府【202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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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 征收或占用林地的 使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 由****通过非税平台推送,****税务局上下载缴费通单后申报缴纳。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122号〕****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一、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0316-****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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