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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23408H | 建设单位法人:王洪民 |
许佩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路19号 |
年产12万立方米(1117t)高分子防爆材料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路19号 |
经度:120.2075 纬度: 33.408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5-01-21 |
亭环表复〔201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23408H001Z |
2021-09-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0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23408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223408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902MA1Y8QLM8D | 竣工时间:2023-03-30 |
2023-03-3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3-31 |
2024-05-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鹤鸣亭 |
生产高分子防爆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高分子防爆材料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年产12万立方米(1117t)高分子防爆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1200立方米(670.2t)高分子防爆材料 |
年产量降低 公司订单不足,先进行一期建设(60%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混合、加热熔融、挤出、冷却、注塑成型、冷却 生产设备:进口挤出造粒机2台、非标注塑机40台、注塑模具45台、集中供料系统1套、自动化设备机械手40只、自动化输送设备5台、自动化监控设备1台、进口叉车5台、集气罩2只、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排气筒1根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工艺:混合、加热熔融、挤出、冷却、注塑成型、冷却 生产设备:进口挤出造粒机2台、非标注塑机21台、注塑模具36台、集中供料系统1套、自动化设备机械手30只、自动化输送设备5台、自动化监控设备1台、进口叉车1台、集气罩2只、活性炭吸附装置3套、喷淋塔1台、排气筒2根 |
年产量降低,公司订单不足,先进行一期建设(60%产能)。 按60%产能设置生产设备,与之相比减少3台非标注塑机、2辆进口叉车,增加9套注塑模具、6台自动化设备机械手,全厂设备总数量增加10台,不新增污染物,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挤出和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 项目必须执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处理厂统一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当不能满足循环使用要求时,可作清下水排放。 采取合理布局、吸声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按减量化、**化、再利用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规定存放,采取防渗、防雨淋、防流失的防护措施,设置标志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循环利用;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不得新增污水排污口,清下水、污水通过****园区****公司原相关排污口。允许设置1个废气排污口,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各类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并符合采样测流的要求。 一般固废暂存处150平方米,位于厂房西南角;危废仓库75平方米,位于厂房西南角。 | 实际建设情况: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喷淋塔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1#排气筒排放;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2#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分别以造粒车间和注塑车间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 项目必须执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公司****开发区****处理厂)统一处理;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废气吸收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已采取合理布局、吸声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已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合格品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贮存规定存放,已采取防渗、防雨淋、防流失的防护措施,已设置标志牌,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未新增污水排污口,清下水、污水通过****园区****公司原相关排污口。设置2个废气排污口,不是主要排污口,没有影响,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各类排污口,已设置标志牌,并符合采样测流的要求。 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处40平方米,位于仓库西北角;危废仓库面积21平方米,位于造粒车间。 |
增加1套集气罩、1套喷淋塔、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排气筒;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废气吸收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一般固废暂存处及危废仓库面积减小;一般固废暂存处由原厂房变更到仓库;危废仓库由原厂房变更到造粒车间。 企业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变更后挤出工序设置在造粒车间,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注塑车间,需要为造粒车间增加一套废气治理措施,同时对废气防治措施进行强化、改进。 将冷却水由循环使用,定期清净下水排放改为循环利用、不外排,减少企业环境风险;废气防治措施进行了强化、改进,增加的喷淋塔,需要增加用水。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处、危废仓库可以满足生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企业对平面布置进行了调整。 不新增污染物,不会增加环境不利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平面布置:1栋生产厂房,厂房实际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厂房高10m,面积按两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3栋生产厂房,挤出工序设置在造粒车间,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注塑车间,注塑车间为原环评建设内容,成品仓库、原料仓库、一般固废暂存处设置在一间新的仓库,危废仓库设置在造粒车间,一般固废暂存处、危废仓库面积减小。 |
由1栋生产厂房变更为3栋生产厂房,变更后挤出工序设置在造粒车间,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注塑车间,注塑车间为原环评建设内容,成品仓库、原料仓库、一般固废暂存处由厂房变更到一间新的仓库,危废仓库由厂房变更到造粒车间,一般固废暂存处、危废仓库面积减小。 实际使用过程**厂房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不新增污染物,不会增加环境不利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0 | 0.0612 | 0.0612 | 0 | 0 | 0.061 | 0.061 | |
0 | 0.0936 | 0.1285 | 0 | 0 | 0.094 | 0.094 | |
0 | 0.0047 | 0.0178 | 0 | 0 | 0.005 | 0.005 | |
0 | 0.0006 | 0.0024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3 | 0.0612 | 0 | 0 | 0.03 | 0.0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332 | 0.0594 | 0 | 0 | 0.033 | 0.033 | /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 化粪池 | 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废水监测期间结果表明,该项目废水总排口中pH范围:7.7-7.9,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悬浮物日排放最大浓度分别为153mg/L、1.03mg/L、11.6mg/L、7.66mg/L、49mg/L;****水厂接管标准。 |
集气罩+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1#排气筒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集气罩+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1#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1#排气筒进口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60mg/m3、排放速率为6.45×10-3kg/h;1#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27mg/m3、排放速率为5.31×10-3kg/h;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 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14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2#排气筒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2#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2#排气筒进口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63mg/m3、排放速率为6.15×10-3kg/h;2#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23mg/m3、排放速率为5.27×10-3kg/h;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 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14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降噪 | 验收监测期间,各噪声源运行正常。该项目在厂界布设4个噪声监测点,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各测点昼间厂界噪声为55dB(A)~59dB(A),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一般固废暂存处150平方米,位于厂房西南角 | 一般固废暂存处40平方米,位于仓库西北角,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处可以满足生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企业对平面布置进行了调整。 | ||
危废仓库75平方米,位于厂房西南角。 | 危废仓库面积21平方米,位于造粒车间,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建设的危废仓库可以满足生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企业对平面布置进行了调整。 |
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已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已落实环保责任制。已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已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已取得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依托租方现有给水管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绿化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租方现有给水管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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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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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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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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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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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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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