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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市瑶安瑶族乡**村风貌整治提升项目 | ||
建设地址 | **市瑶安瑶族乡**村 | ||
建设规模 | 园建部分:**石二村四小园矮墙示范点657米,提升改造现有(石一、石二、大洞村)四小园矮墙324米,**大洞村美丽庭院示范点447平方米,**镇区沿线小公园整治示范点113平方米,提升改造石二、****广场整治示范点1586平方米,提升改****广场1127平方米;道路工程方面:大洞村道路硬底化117平方米,道路黑底化711平方米,石二村人行道修缮21平方米;环境整治方面:石一、石二、大洞村三清三拆三整治7855平方米,大洞村排水沟渠整治117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22.96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市****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白旭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戈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正芳 | 总监理工程师 | 卢星杰 |
合同工期 | 2024-04-12 ~ 2024-07-12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