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州民海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钦南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7日
项目详情
索 引 号:****14349/2024-14322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6日
标 题:****关于**民海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4〕5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6日
****关于**民海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6-26 16:20

********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民海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钦民海函〔2024〕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对**民海100MW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市**区犀牛脚镇和东场镇,项目总挖方量5.13万m3,填方量5.13万m3;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2.9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三)同意按光伏场区、架空线路区等2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22.79万元。本项目建设范围****094.78m2,其中占用水域面积为476700m2,占用土地面积为552394.78m2,按照《****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中“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的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07634.26元。

二、项目单****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水利局****水利局报备。

(三)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局、****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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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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