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院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门急诊综合大楼(电梯)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其他商务要求中14、违约责任中的14.5予以修正,14.6-14.12为补充条款,内容如下:
14.5现更正为:
14.5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中标人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采购人有权选择同意**交货期还是不予**交货期,采购人同意**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4.6-14.12为补充条款)
14.6若中标人逾期交货达10天以上(含10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14.7若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14.8开工及延期开工
(1)中标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中标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标人。采购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采购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推迟开工日期。
14.9暂停施工
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暂停施工。中标人应当按采购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采购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中标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10工期延误
(1)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如果发生工期延误,则中标人工期予以顺延。
(2)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由采购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逾期两个月未竣工的,经协商未果,合同自行终止。承包商需确保已完成的施工成果并退场,涉及的采购材料、货物,施工人员工费等自行解决。
14.11工程竣工
(1)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中标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4.12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更正合同参考文本:接平台通知,****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合同模板改造,系统更新前:已发布公告未开标项目,代理机构通过更正公告方式,修改【采购文件】,对合同【参考文本】重新选择,选择《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模板。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03日
无
名称:****
地址:**市仓长路208号
联系方式:136****8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双龙路1-4号
联系方式:138****892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38****8926
****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