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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7-04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维吾尔自治区**地****基地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库****学校以北、****学校以南处 | ||
建设规模 | 4982.93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6-09 至 2024-11-07 | 合同价格 | 1346.362886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沈圆顺 |
设计单位 | 中凡****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王具福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贾国强 |
监理单位 | **** | 总监理工程师 | 代萍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项目经理 | 贾国强 |
备注:施工:技术负责人赵雷、施工员何发桢、质检员薛英、安全员陆纪申、资料员阿尔祖古丽﹒麦合木提、材料员张翠妃、机械员李姣姣、预算员刘春云;监理土建何健康、设备傅丽平、电气陈明、旁站宋小林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