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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部分:
原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项目相对应的经营范围(须提供书面声明)
澄清修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隶属机构和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隶属机构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以原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公告为准。
采购单位:****
发布日期: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