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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 | 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
合同工期 | ~ | ||
状态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