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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管理局物业服务 | ||
品目 | 服务/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7月08日 15:47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陈举文、林心怡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026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八一七中路55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陈德军、0591-****0901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省**市**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创意园B座4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举文、林心怡、0591-****8026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管理局物业服务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的报价须包含本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分项报价应包含员工薪资、员工五险一金、服装费、法定假日补贴、加班费、保洁、水电检修、不可预见费(员工意外事故赔偿)的一切费用,且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考虑到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综上所述,谈判小组一致认定******公司所报最终价格低于**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最终报价仅包含最低工资但未对采购文件其余费用进行报价,属于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谈判小组要求该两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该两家于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合理说明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19.3条规定,该两家供应商视为无效报价。符合采购文件中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仅为两家,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文中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项目予以终止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市**区八一七中路551号
联系方式:陈德军、0591-****09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创意园B座401室
联系方式:陈举文、林心怡、0591-****80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举文、林心怡
电 话: 0591-****8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