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校施工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的澄清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小学分校施工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疑问作如下回复:
1.问:具体的异议事项:企业业绩证明材料第③项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不合理,涉嫌排斥和限制外省投标人。 基本事实: 招标文件P31: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①中标通知****管理部****交易中心见证章,无盖章的须提供公共**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②项目合同、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 上述材料缺一不可,如上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规模、工程类型等评审因素,则须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证明材料第③项要求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我公司认为具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盖章的工程竣工证明书也应当予以认可。在**省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外省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可能是指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其他材料。无论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是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核心是否具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盖章,能否证明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至于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具体名称是什么,并不影响其证明效力。如招标文件不予认可,则明显排斥和限制外省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予以认可。企业业绩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调整为:“①中标通知****管理部****交易中心见证章,无盖章的须提供公共**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②项目合同、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验收证明材料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盖章]。 上述材料缺一不可,如上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规模、工程类型等评审因素,则须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注:业绩规模以合同为准,业绩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为准。”
2.招标文件第30页,资信标评审的项目组人员配置评分标准中,项目管理组(含项目管理负责人)中提供①相关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②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证明(证明文件 2 个月内有效),****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问:在满足项目管理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条件下,本项目中,我公司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若为退休人员是否可以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作为证明材料,请予以明确。 2.招标文件第30页,资信标评审的项目组人员配置评分标准中,项目管理组(含项目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多证的只计一次,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计分。问:在满足项目管理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条件下,本项目中,我公司拟派3名项目管理组人员(含项目管理负责人)中分别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证书,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证书,是否全部计入得分,共计入6分请予以明确。
答:1.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足65周岁的,可用下列材料代替招标文件要求的养老保险材料;①退休证明材料;②与投标人签订的聘用(返聘)合同;③拟****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连续的退休工资流水;④拟****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连续的工资流水和投标单位出具的拟派人员工资表(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余人员均不接受提供退休人员。
2.资信标评审的项目组人员配置评分标准中,项目管理组(含项目管理负责人)内容调整为:“在满足项目管理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条件下,项目管理组具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①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得2分。 ②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 ③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6分,一人多证的只计一次。注:提供①相关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②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证明文件2个月内有效),****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此澄清公告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不进行顺延。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地址:****谯**7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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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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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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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