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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以下涉辐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作出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5-****585(环评股)
通讯地址:****,邮编:33640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 | 证书编号 | 许可决**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1 | ****卫生院 | 123********150100W | 黎俊军 | 赣环辐证[C24D9] | 2024/7/10 | 2024/7/10 | 202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