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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嘉****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浙F11H79奥迪牌FV7251BBCWG小型轿车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F11H79 |
车辆类型 | 小型轿车 | 车辆品牌 | 奥迪牌 | |
车辆型号 | FV7251BBCWG | 车身颜色 | 黑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FV5A24G3C****150 | 发动机号 | 20269 | |
发动机型号 | CLX | 燃料种类 | 汽油 | |
排量(升) | 2.498 | 出厂日期 | 2012-06-19 | |
购置日期 | 2012-11-26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2-11-26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4-11-30 | ||
行驶公里数 | 354100 | 成新率 | 0.65 | |
数量 | 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看实物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看实物 |
其他披露内容 | 1.浙F11H79车辆型号为奥迪牌小型轿车FV7251BBCWG,车辆识别号为LFV5A24G3C****150,发动机号020269,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26日,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日为2024年11月25日。车身黑色,轿车、5门,真皮座椅,内饰正常磨损,带天窗,车辆能正常启动,无重大事故发生,该车无违法记录未处理,截至2024年7月2日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数354100公里。2.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3.该8****银行(昌盛南路1001****停车场,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姓名:邹永强,联系电话137****7288。4.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5.外迁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6.过户事宜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8.信息披露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9.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信息披露终结。10.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 | **省**市昌盛南路1001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00YA****0245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4.34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至其在“浙交汇”平台****银行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3.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4.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30天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方可提车。5.产权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车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6. 过户完成前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由转让方承担,过户完成后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由受让方承担。7.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过户后由受让方继承。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办理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移登记手续。8.受让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9.外迁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10.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11.本项目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12.车辆所涉及的商业保险成交后不办理过户手续。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竞买和承诺、竞买规则与须知(动态报价).docx 、 实地勘察证明(车辆).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范女士 | 电话 | 0573-****196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市**区广益路819号 8楼816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邹先生 | 电话 | 137****7288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市昌盛南路1001****办公室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