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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443 号)中“农用地或未开发的荒地(林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初步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等有关要求需要开展本次调查工作,现将****R2021-1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情况
1、地块面积:7353.6m2
2、地块用途:建设住宅小区
3、委托单位:****
4、调查单位:**锦上****公司
二、报告调查结论
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的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检的工作分析可知,现场踏勘期间发现地块现场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且周围潜在污染源对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技术导则》(H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本次调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