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中第三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近期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近半年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7 近三年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
2. 应征人未被“信用中国网”(http://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n/cr/list)列入不诚****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在本项目公告发布后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加盖公章);
3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征。
现更正为: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近期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近半年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7 近三年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
2. 应征人未被“信用中国网”(http://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n/cr/list)列入不诚****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在本项目公告发布后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加盖公章);
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征。
其他内容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