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天盛居潮王支路91号一楼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02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31 |
出租底价 | 1382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2327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尚未办理房产权证,根据**市下******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签订的《朝晖九区遗留问题处置协议》,双方确定租赁房屋作为****公司为**市下******集团有限公司保留的公建用房,根据**市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出租方经营管理租赁房屋,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市**区天盛居潮王支路91号一楼,目前房屋状态为空置,租赁面积约115.41㎡,****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82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15.41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支付租金时抵扣)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计。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承租房屋期间支付租金、能耗费、物业费及保证租赁房屋结构与设备完好、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的保证。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本房屋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除经过相关审批后的业态),不得用于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有违社会道德或任何违法的行业。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杭交所现场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至出租方所在地完成《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署,承租方须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6)承租方确认在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前对房屋权属已充分了解,并已经实地踏勘了该处房屋,认可按现状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即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已满足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各方面条件、符合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承租方同意以现状接收该租赁物业,包括:该租赁房屋的用途、位置、面积、环境、空间、高度、结构、朝向、平面布局、内部设施设备、水电可供容量、出入口通道和周边环境等实物状况。 (7)租赁期内,因政府征迁或搬迁需要等原因导致出租方需收回或转让该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方,但不视作出租方违约。 (8)租赁房屋的安全(如消防)责任在承租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安全经营,如在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消防治安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1)如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甲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需按以下标准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303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与出租方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至杭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材料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