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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7-18 15:26
90天 |
250,000元 人民币 |
28,427,000元 人民币 |
综合评估法 |
1、原招标文件中:三、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 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现变更为: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原招标文件中:四、各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1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或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现变更为:1.1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3、原招标文件中:四、各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2、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3、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现变更为:2、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3、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原招标文件中:七、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2.本工程资格审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上五年度需具有同类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或同类工程设计业绩。现变更为:2.本工程资格审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上五年度需具有同类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或同类工程设计业绩或同类工程监理工程。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5补充条款增加:总则第1.4.3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增加下列条款:(1)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的;(2)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的;(3)被责令停业的;(4)投标资格被取消的;(5)财产被接管、冻结的;(6)处于破产状态的;(7)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6、原招标文件附件中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作废,以澄清附件为准。 7、原招标文件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作废,以澄清附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