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退回告知书
日期:2024-07-19 16:35
俞**、俞云良、俞云阁、俞云宝、俞桂侠:
经异地协查确认,张多馨(身份证号码:110***********0020)于2000年6月至2021年2月在**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在**省**市**区社会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4号)、《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等有关规定,此行为属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张多馨于2000年6月至2021年2月享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7708.80元,大写叁拾贰万柒仟柒佰零捌元捌角。经核查,张多馨已于2022年6月去世,您与张多馨为母子、女关系。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 □√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或关系证明)。
二、我们将按规定暂停您在本地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逾期未到我单位(□√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理手续),我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张多馨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身份证号,并备注附言。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020********14400595
开户银行:工行东四支行
附言:退回张多馨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王金萌
电话:****391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市东**珠市口东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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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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