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局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600 |
合计金额小写: ****6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贰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
总 则
甲方为减轻在职民辅警、职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负担,完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甲方为其职工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乙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甲、乙双方****省政府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以及乙方在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基础上(本协议第1.1条),就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理赔以及服务事宜等内容做出约定和安排。经甲乙双方**并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投保险种
1.1、甲方向乙方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险种如下:
1.1.1、国寿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1.1.2、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1.1.3、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1.1.4、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型)
1.1.5、国寿新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1.1.6、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C型)
1.1.7、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1.1.8、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1.1.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1.1.10、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1.2、上述险种的详细内容见附件中****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保险条款。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1、投保人。甲方为本协议的投保人,具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2、被保险人。甲方参加了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保险的在职民辅警、职工,均为本协议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协议前,甲方被保险人均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均已知悉协议内容。
2.3、受益人。本协议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程序领取。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四、投保程序
4.1、甲方填写并向乙方提交《团体投保单》、《投保声明书》、《被保险人清单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并一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公章。
4.2、甲方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花名册电子文档。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4.3、乙方向甲方出具由乙方盖章的“投保及交费信息提示书”或增值税发票,甲方按照应交款项金额向乙方交纳保险费。
4.4、乙方在收取保险费后,向甲方签发团体保险单,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五、保险费缴纳
5.1、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民警、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为590元/人/年,辅警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年。
5.2、总保险费具体金额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分两次支付,第******局实际参保人数*中标单价为准。本协议投保人数合计12916 人(民警、职工为6992人,辅警5924人),保险费共计伍佰玖拾万贰仟肆佰捌拾 元(¥ ****480 )。付款方式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天内向乙方对公账户进行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在合同期最后一个月进行结算。根据年度人员数量变动(离职和新录入人员)实际参保天数计算的保费,每天保费价格=中标单价/365,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
乙方银行账户为:
户名:****
账号:430********600000286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坡路支行
5.3、乙方为甲方开通团体客户服务系统进行保全变更,乙方可在保险年度内进行增人、减人、替换人员等操作,并在保险到期后统一进行年度定期结算。在本保险年度期间,新增人员的保险超保时间以批单的批改生效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均为2025年6月20日二十四时。减少人员的保险超保时间以批单的批改生效时间为准。若无任何违反合约的事宜,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次性将该笔新增的保险费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具体详见5.3)。
保全期间的保费计算按此公式进行计算:
应收保险费=加保人员年保险费*(保单剩余保险天数/365天)。
应退保险费=减保人员年保险费*(保单剩余保险天数/365天)。
5.4、本协议约定的保费为含增值税价格,其中应税险种增值税税率为6%。除经双方书面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将不会在合同价款之外另行收取适用干该业务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合同执行期间,因政府财税部门对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增值税税额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双方按不含税价格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额重新确定含增值税价格。
2、甲方开票信息:******局,税号114********127037T,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
3、一般性条款:甲、乙双方依照税法规定各自履行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
六、保险责任
投保本保险计划的员工每人每年保险金额及费率如下表:
序号 | 保障项目 | 适用险种 | 保障内容 | 民警、职工保险金额 | 辅警保险金额 |
1 | 因公牺牲 | 国寿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30万保额。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保险行业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按30万保额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 30万 | 30万 |
2 |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20万保额。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保险行业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按20万保额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付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 意外身故20万,意外伤残按比例赔付,最高20万 | 意外身故20万,意外伤残按比例赔付,最高20万 |
3 | 意外医疗(包含意外门诊和住院)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在医保报销后,减去完全政策自付部分,剩余部分含部分政策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 按 100%赔偿。 因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报销符合医保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方案将乙类检查、乙类药品纳入赔付范围)。 | 3万 | 2万 |
4 | 疾病身故 |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含一般既往症、但不含合同中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既往症引起的疾病身故。拓展既往病史责任。 | 5万(含一般既往症,但不含合同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既往症引起的疾病身故) | 5万(含一般既往症,但不含合同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既往症引起的疾病身故) |
5 | 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给付) | 国寿新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10万 | 2 万 |
6 | 重大疾病补充医疗 |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C型) | 根据合同约定的 28 种重大疾病住院所产生的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公司不予报销),按照给付比例90%给付保险金。 | 5 万(28 种重大疾病) | 2 万(28 种重大疾病) |
7 | 门急诊医疗(仅疾病) | 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 ****医疗机构(不含美容院、康复中心、私人门诊)门诊、急诊就诊时所产生除挂号费之外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所有费用(如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费费用,按50%赔付。拓展既往病史责任。 | 2000元 | 1000元 |
8 | 疾病住院医疗 |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医院普通部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经医保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按照100%赔付。(含乙类先自付费用) | 2万 | 1万 |
9 | 疾病、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 若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 级及二级以上医保 定点医院普通部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 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给付。拓展既往病史责任。 | 200元/天 | 100元/天 |
10 | ICU 住院津贴 |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 若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医院ICU病房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给付。 | 1000元/天 | 500元/天 |
11 | 保费 | 590元/人 | 590元/人 | 300元/人 |
6.1、保险责任
(1)因公牺牲:在职民辅警、职工保险金额300000元/人/年;
因公牺牲认定条件为: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含猝死),******局认定,同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厅备案,且出具因公牺牲证明书。
(2)意外身故/伤残/保障:在职民辅警、职工保险金额200000元/人/年;
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费用保障: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30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20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仅扣除全自费和超限额自费),扣除已从当地医保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金额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进行报销,有使用医保的0元以上按100%比例报销,未使用医保的1元以上部分按100%比例报销。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4)疾病身故:在职民辅警、职工保险金额50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含一般既往症、但不含合同中约定的 28 种重大疾病既往症引起的疾病身故。
(5)重大疾病保障: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100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20000元/人/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28种重大疾病(病种详见条款),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特定年龄双耳失聪、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重大疾****公司报备国家保监会的保险条款为准)。
(6)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50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20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因病重大疾病在二级以上医****医院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需在保险生效日后办理入院手续的),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仅扣除全自费和超限额自费),按90%给付保险金。拓展既往病史责任。
(7)门急诊医疗(仅疾病):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2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1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因病前往二****医疗机构(不含美容院、康复中心、私人门诊)门诊、急诊就诊时所产生除挂号费之外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所有费用(如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费费用,再扣除后按50%赔付。职工、民警免赔额为年度1000元,辅警免赔额为单次1000元。拓展既往病史责任。
(8)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20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10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医院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需在保险生效日后办理入院手续的),由个人承担的“起付线自付”“乙类先自付”“统筹段自付”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9)住院津贴保障: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36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18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医****医院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职工、民警每天按2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辅警每天按1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单次给付以90天为限,累积给付以180天为限。拓展既往病史责任。
(10)ICU住院津贴保障:在职民警、职工保险金额180000元/人/年;辅警保险金额90000元/人/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在ICU病房住院的,职工、民警每天按10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辅警每天按5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单次给付以90天为限,累积给付以180天为限。
七、除外责任
7.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3)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治疗的;
(5)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6)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7)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区、**区、**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3、具体保险责任、报销办法以乙方报备国家保监会保险条款为准。
八、医疗保险金给付
8.1、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乙****中心“三个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8.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办理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类给付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①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②住院完整病历和出院小结;③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④残疾鉴定证明;⑤医学死亡证明书、户口销户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8.3、被保险人办理医疗费用保险金类给付申请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①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住院费用总清单(视情况需要);②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③医院出(入)院小结;④疾病诊断证明书;⑤相关检查的报告单和化验单;⑥****银行存折(卡)的复印件;
8.4、被保险人办理重大疾病类保险金类给付申请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①住院完整病历和出院小结;②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③诊断证明(相关病理或专项体验报告);④手术记录;⑤****银行存折(卡)的复印件;
九、人员异动
9.1、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异动,乙方为甲方提供团体客户自助保全系统,甲方自助办理被保险人增减手续。
应收保险费=加保人员年保险费*(保单剩余保险天数/365天)。
应退保险费=减保人员年保险费*(保单剩余保险天数/365天)。
9.3、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时效与保险主合同同步,即自办理增加手续之日起至主合同期满日止;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时效自办理完毕减少手续之日止。
十、理赔服务及管理
10.1、实行报案管理制度
10.1.1、被保险人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需在发生保险事故后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乙方统一报案热线:95519或者对应服务人员电话,手机接受报案并录音。报案内容为: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事由、住院医院等。
10.1.2、理赔服务团队
序号 | 姓名 | 负责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李虎成 | 项目总督导 | 151****2888 |
2 | 黄棋 | 市级统筹管理及投诉(项目联络人) | 138****8163 |
3 | 罗丽萍 | 业务团队服务管理 | 152****0125 |
4 | 何子皓 | 警令部、政治部、警保部、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刑侦支队、治安支队、****支队、监管支队、国保支队、督察支队、法制支队、反恐支队、科信支队、警校、指挥部、保安公司 | 158****5092 |
5 | 周芷羽 | **分局、****支队、****支队、森林**、公交分局 | 189****2354 |
6 | 刘燕姣 | 高新分局、交警支队、网技支队 | 152****1481 |
7 | 李海燕 | **分局 | 178****4160 |
8 | 刘顺之 | **分局、**分局、经侦支队、禁毒支队、人境支队、内保支队 | 136****6963 |
9 | 梁菊云 | **分局 | 186****7419 |
该项目市级对接与统筹为项目授权人:黄棋 138****8163
10.1.3、被保险人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0.2、理赔时效
10.2.1、乙方收到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常规案件,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案件无异议的情况下,实现以下赔案处理时效承诺:非调查案件:1 个工作日结案;调查案件:3 个工作日结案。
5000 元以下非调查案件在 1 个工作日内理赔,5000 元以上重**赔调查案件不超过 3 工作日;意外医疗案件不超过 1 个工作日;意外死亡理赔案件,资料齐全后 3 个工作日内赔付。针对变更投保信息,增、减、更换参保人员信息等保全类操作,乙方除提供网上自助办理(实时办结)外,其他需人工办理的,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办结。
各类服务办结时效 | |
非调查案件受理结案 | 1个工作日 |
调查案件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5000元以下非调查案件受理结案 | 1个工作日 |
5000元以上非调查案件受理结案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意外医疗案件 | 一个工作日 |
意外死亡案件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提供理赔数据 | 按需或每月定期 |
提供阶段性理赔分析报告 | 按需或每季定期 |
一般理赔事项咨询回复 | 不超过1个工作日 |
理赔案件异议咨询回复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收付费流程 | 不超过1个工作日 |
增减、替换参保人员 | 不超过1个工作日 |
变更保单信息 | 不超过1个工作日 |
理赔案件异议咨询回复 | 3天 |
10.3.1、本项目大客户服务团队负责本次团体保险业务办理及咨询、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提供不少于以下3种理赔服务方式:
(1)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每周不少于一次的上门服务。本项目大客户服务专员和本项目指定经办人员建立常态对接机制,按需前往指定单位收取赔案,并建立登记薄登记,双方各备份一份。
(2)被保险人本人可以根据理赔服务手册的要求准备好资料,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柜面预约服务,在约定****公司网点进行理赔申请。
(3)被保险人出院后可直接联系本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按被保险人要求定时定点直接提供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赔咨询、资料整理、收取等。
10.3.2、承保后,乙方每月将理赔情况向甲方汇报。
10.3.3、理赔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后,本项目服务人员为其提供理赔服务指导,协助职工准备理赔所需资料,进行理赔咨询等相关工作。
****医疗所需的理赔资料如下: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理赔时须提供的资料:
①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②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③医院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即可);
④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⑤****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
(2)办理门诊费用理赔时须提供的资料:
①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费用清单;
②门诊病历(包含病历封面);
③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④****银行存折(卡)的复印件;
⑤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0.4、增值服务
10.4.1、本次投保的民辅警的四名直系家属,可通过单位统一组织并享受与民辅警同等保险方案、价格以及服务待遇。并额外为0-18岁、55-80岁家属提供子女综合、老年人意外保险方案。家属保险指定生效日为2024年6月21日0时。保障期间为一年。
10.4.2、24小时保险热线服务。被保险人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需要报案和寻求帮助时,可拨打95519,乙方将及时安排人员或与有关部门联系,给予被保险人救助和帮助。
10.4.3、重大事故先期介入。如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乙方派员现场查勘,并****医院探视慰问,及时了解被保险人的治疗情况,协助解决被保险人的实际困难。
10.4.4、宣讲保险计划方案。甲方投保后,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和安排,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方案及理赔流程等进行讲解,让被保险人了解理赔流程及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权益和义务,并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留下轨迹。
10.4.5、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常见病预防和治疗咨询、个人健康状况分析、疾病预防(治疗)建议,提供健康食疗食谱等服务项目。为****医院团队上门诊疗服务,如,****医院医生到单位,对员工每年体检报告身体状况分析、治疗方案建议、自我养生建议等;针对员工普遍存在的颈肩腰腿疼痛,请专家带领诊疗团队到单位,为员工诊断治疗;请专家教授为员工健康咨询讲座服务等。
十一、保险术语释义
11.1、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2、“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目前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11.3、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但不包括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按协议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协议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2.1、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未经投保人许可,保险人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22.2、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沟通交流信息,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修改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17.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公司制度的,****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三、反洗钱条款
13.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遇到下列情形时:(1)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人民币2万元(含)及以上,或外币等值于2千美元(含)及以上且以现金支付的人身保险合同;(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及以上,或外币等值2万美元(含)及以上以转账形式支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十四、反保险欺诈条款
14.1、乙方应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建立保险欺诈行为识别机制,执行相关应对举措。乙方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并配合甲方开展反欺诈调查相关工作。
十五、协议内容变更
1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六、争议解决
16.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协商方式尽快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甲方****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协议效力及文本
17.1、甲乙双方须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17.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政策变更
18.1、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保险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保险人不可随时向投保人提出书面变更,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根据新的政策或新的情况重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以保证协议的继续有效履行。
十九、如实告知
19.1、订立本协议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9.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对本协议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19.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对本协议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19.4、投保人、保险人信息变更、投保人或保险人任何一方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另一方将按本协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
二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甲方有权对乙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乙方应积极进行配合。若发现乙方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将乙方机构列入甲方**机构黑名单。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20.1、乙方应做好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及告知,保证向甲方客户对**业务进行完整、如实介绍,确保甲方客户已充分了解**内容,不得存在夸大业务功能、收取额外费用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因乙方及其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2、因**业务发生消费纠纷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若发现乙方存在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进行追责;因乙方额外向甲方客户提供的本合同之外的增值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的,由乙方单方进行处理。
20.3、根据银****总局相关监管要求,在开展业务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举措或相关制度等。
20.4、甲乙双方应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确保不发生数据滥用或泄露。
20.5、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准确地处置涉及**业务的突发事件,乙方应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 突发事件的处置,确保服务的连续性。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将**业务相关的影响情况向甲方报告。
20.6、乙方应确保相关**行为符合法律、监管法规、行业规则等要求,做好风险管理。
甲方(公章): | ****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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