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桂J35912**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下载 竞买公告 ****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 二、目前入驻本院的司法辅拍机构是:******公司 三、本院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上述机构完成: (一)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 (三)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四)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 (五)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 (六)协助法官或执行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 (七)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 ****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四、竞买人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公告 ****法院将于2024年8月4日10时至2024年8月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com,户名:****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桂J35912**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行为应认定为参拍人的行为,成交后应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委托手续应在开拍前三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在2024年8月8日前将全部价款转入,尾款缴纳后七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请买受****法院确认是否到账,并提前一天预****法院相关****停车场提取车辆。买受人需缴纳立案之日起(2024年6月6日)至提车之日的停车费(30元/天)。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法院执行局沟通交付时间,****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法院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物的,买受****递交合法有效公证委托等手续,经法院审核后,方可由代理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温馨提示:请各位竞买人在尾款****法院联系预约取车时间,因各种原因解除查封需要一定的时间,请买受人在取车后7-10****法院确定是否解除查封后再行前往车籍地办理相关提档、过户等手续。****管所管理制度不同,买受人可能须前往车籍地办理解押、提档等相关手续,具体****管理所。)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在前五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当日止(双休、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看样者请提前预约,看样预约电话:189****1234或添加微信客服“银荃辅拍”进行预约,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统一看样时间:2024年7月25日上午10:00-11:00 本院已委托******公司在拍卖期间免费提供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等咨询及组织看样服务。****法院授权机构“银荃辅拍”,咨询电话:189****1234添加微信客服“银荃辅拍”进行咨询。 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注:附件中图片影像仅供参考,以实物现状为准) 五、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者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若竞价价位不到设定的保留价,则标的不算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特别提醒: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可能存在无法着车的情况,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请竞买人在拍卖前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对车辆是否存在车架号、发动机号打磨、篡改以及超重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对可能存在的事故、调整行驶里程、违章、罚款等问题自行查询、评估,车辆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以上述原因作为悔拍的理由,并自行承担相关的风险,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因各地车辆过户标准存在差异,竞买人应符合地方限购政策,并详细咨询标的物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不能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需买受人自行到车籍所在地办理提档等手续,法院仅负责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如有违章、扣分、罚款等处罚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处理。有关保险、年检等由买受人自行处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当对处理违章中的扣分罚款、缴纳税费、购买保险、车辆年检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和费用增幅进行详细评估,并在竞买成功后自行承担。 八、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竞买须知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价款付清后,到本院相关部门领取裁判文书。凭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本院不负责办理产权过户工作。本院不提供相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查询。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会相应**。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需持以下资料: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证委托书;4、特别授权委托书。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需事先联系本院,匹配优先购买权]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一、本院已于公告发布前通知案件当事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 十二、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任何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8月8日16时前须缴入本院指定****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银行****公司**经济试验区支行,账号:622********74310460 十三、温馨提示:如拍卖车辆已经脱险,竞买脱险车辆的竞买人在提取车辆时务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再上路行驶。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十四、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2.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为便****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办人:王博 152****1625 银荃辅拍: 189****1234/0816-****666 监督(投诉)电话:0816-****823 本院地址:**市**区**镇**路188****人民法院)本公告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www.****.cn)”上查询。 ****法院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