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7-23
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澄清公告2
各潜在投标人:
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澄清公告如下:
1、合同专用条款17.4条“质量保证****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修改为“质量保证****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电子保函”。
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四、投标保证金”内容修改,修改如下:
四、投标保证金
****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系统自动抓取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扫描件(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扫描件。银行保函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函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函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保函扫描件、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担保机构担保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证保险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证保险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保证保险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保证保险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的,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 (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
1.允许****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二)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联合):****;****农业农村局
地址:**省**市**县**镇政务新区盛同路160号、**市**县庐城镇庐巢路 41 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夏主任/邓主任
电话:134****1170/0551-****075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69号鸿悦公馆写字楼1201室
邮编:231500
联系人:沈工
电话:181****7378/0551-****3937
2024年7月30日
原项目名称: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7-23
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澄清公告如下:
疑问1、2024年**县**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要求为: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土地整治项目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或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项目或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公司的土地复垦项目、灌区项目是否符合类似业绩要求
回复1: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2、2024 年**县自山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造价人员:1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请问:(1)能否用**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专业证书代替二级及以上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能否在本项目同时使用二级及以上水利造价工程师
回复2:(1)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2)不能。
3、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分标准表中列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专职人员,不能兼任。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联合):****;****农业农村局
地址:**省**市**县**镇政务新区盛同路160号、**市**县庐城镇庐巢路 41 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夏主任/邓主任
电话:134****1170/0551-****075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69号鸿悦公馆写字楼1201室
邮编:231500
联系人:沈工
电话:181****7378/0551-****3937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