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县2024年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开启时间为“2024年08月01日10点00分”,现更正为“2024年08月06日10点00分”。
(二)原招标公告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二项“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化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现更正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提出质疑。
(三)原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8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 |
现更正为:
8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否 |
(四)原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五节:
“28.2价格评审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的扣除。
****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给予/的价格扣除等促****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享受/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的价格扣除。”
现更正为:
“28.2价格评审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4%的扣除。
****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给予4%的价格扣除等促****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享受4%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4%的价格扣除。”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查阅。给各供应商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县禹王西路中段
项目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方式:180****75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西关街道华洋新世界6#楼6层
项目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176****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