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31
(项目编号:****)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未来两年拟建项目规划设计定点供应商选择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10日
开标日期:2024年7月30日
定点服务单位一:******公司
地址:**市**区**路3601号7号楼五层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服务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
企业业绩:
1.****区********社区JDC1-2301单元23-01、29-01地块项目方案及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
2.金茂******NO.2022G27项目
3.****社区N070403单元095a-02、095b-01地块项目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
4.**市**区 P(2020)176 号地块(万人宿舍项目)
5.万科唐家墩 K8 地块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6.****中心东地块项目 A、B地块住宅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企业荣誉:
1.“**华发仁恒苏河世纪”获“REARD居住类铂金奖”
2.“华润置地**九悦”获“REARD居住类银奖”
3.“**市政建设大厦”获“REARD商办类金奖”
4.“**区唐镇**镇D-03-05b地块租赁住宅项目”获“REARD居住类金奖”
定点服务单位二:******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市**区**镇凤滨路77号209室(****经济发展区)
质量标准: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
企业业绩:
1.苏地2021-WG-15号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
2.**市开创路东、周游**地块建筑方案设计
3.**R21020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
企业荣誉:
1.“**铂悦春和万象雅苑”获“REARD居住类评审会荣誉奖”
2.“****中心臻境”获“REARD居住类铂金奖”
3.“重****展示中心)”获“CREDAWARD居住示范区(建筑设计)优秀奖”
4.“****示范区)”获“CREDAWARD居住示范区(建筑设计)优秀奖”
5.“**铂****示范区)”获“CREDAWARD居住示范区(建筑设计)银奖”
定点服务单位三:**尤安****公司
地址:**市**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8室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规程的质量标准,且达到招标人要求
设计服务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
企业业绩:
1.**保利和光尘樾项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2.**市**元江路地铁上盖项目(10-11、15-05、17-03 地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3.**万科新区万科城项目建筑方案设计
4.金茂****社区D-5-2、D-5-5、B-5-1地块建筑方案设计
5.金茂****环**路项目设计
6.**加州智慧城三期项目建筑方案设计(11#-18#、21#-26#地块)
7.**市 P(2020)162 地块建筑工程设计
8.**保利2021-1地块项目建筑工程设计
企业荣誉:
1.“****中心井象文化旅游街区(一期)”获“CREDAWARD公建类金奖”
2.“**中粮**瑞府”获“CREDAWARD居住类优秀奖”
3.“**中粮**瑞府”获“REARD居住类金奖”
4.“**保利雅戈尔江上印”获“REARD居住类金奖”
5.“**保利文化艺术城城市展厅”获“REARD商办类金奖”
6.“**居者峨**悦榕庄﹒会宗书院”获“REARD旅游类金奖”
招标人名称:****
联系人:周工
联系方式:153****6998
招标代理名称:****
地址:**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中建智立方六号楼7F
项目负责人:吴工、徐工
联系电话:185****2977、177****6308
公示期: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质疑,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185****2977。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投诉,联系电话:153****6998。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2、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3、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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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