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环审〔2024〕14号
****环境局
关于****年产600吨电子酸酐树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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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8MA9KXRF94H)委托****编制的《****年产600吨电子酸酐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生态环境局**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华阳园区,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建设年产600吨电子酸酐树脂生产线,其中办公楼、配电室、空压机房、消防水箱、原料和成品仓库、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均依托在建工程,并**循环冷却系统和氮气供应设施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为4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马来酸酐拆包、进料、酸酐树脂切粒和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与一期在建工程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配料、聚合反应和脱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冷凝回收溶剂后,不凝气和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与一期在建工程共用一套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机化工A级企业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要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对各种废水分类进行处理。
本项目工作人员从一期工程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放,与在建工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放,厂区总排口水质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间接排****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全厂危险废物处置台账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合法合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342t/a、VOCS 0.1407t/a,COD 0.0216吨/年。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从****公司煤改气锅炉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已实施关停减排量中倍量替代;新增VOCS 从**省****公司合成氨项目拆除形成减排量中倍量替代;新增废水排放量从****公司扩建项目形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中等量替代。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园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完善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8月1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老**九都路328****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