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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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华蓥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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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推进**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策文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高兴镇,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形成《**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市高兴镇谭家桥村1组、2组、3组、4组,马家嘴村1组、5组,马家嘴村集体。共计拟征收集体土地42.3303公顷,其中,农用地38.7376公顷、建设用地3.592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收土地面积、地类详见《**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轻钢结构生产项目、高兴粮油加工物流仓储项目、精密机械加工生产项目、高兴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粮食储备库2期、****园区骨干路网项目(一期)六个项目的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区片I:43400元/亩:区片II:42600元/亩)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方式按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按省、**市、**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高兴镇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华府征预公告〔2024〕第2号)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机关批准征收土地后,****发布**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二)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规划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无异议的,应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征收土地部门:****,咨询电话:0826-****602。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高兴镇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在实施期间,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期满,将由****组织****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和高兴镇,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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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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