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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站:
你单位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站”变更登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由“****锦绣曙光44号楼”变更为“****锦绣曙光44号楼、陈倪路150弄-16号”。同时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211MJ****69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