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林万昶
身份证号码:****0019**********
住所:**省**市大涌镇长堤街**巷**号
经查明:相对人位于**市横栏镇中横大道80号的地块已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3)第易****507号,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233.5平方米。
另查明:深江铁路**段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关于****至**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生态环境厅关于**铁路**至**铁路**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相关批准文件,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符合2022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需使用相对人名下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3)第易****507号中的1796.9平方米土地。
我局认为:鉴于深江铁路**段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等规定,****政府批准,决定如下:
一、收回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3)第易****507号中的179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见附件)。
二、相对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3)第易****507号中的1796.9平方米的土地****人民政府。
三、相对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局将依职权公告注销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3)第易****507号中的179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对剩余7436.6平方米土地开展地籍调查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相对人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0,729,433.00元,具体为:1、中府国用(2013)第易****507号中的179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依照**市安****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编号:(2023)****]予以补偿人民币3,638,723.00元;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值,依照**市安****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编号:(2023)****)予以补偿人民币6,696,342.00元;3、租金补偿,依照**市安****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编号:(2023)****)予以补偿人民币394,368.00元。相对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人民政府联系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逾期未申领的,****政府依法将该笔补偿款公证提存。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宗地图(图纸编号:F17ZHY****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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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