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市萨依巴格路西侧鸿福精品街1层一层 B区6甲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 | ****地区**县天境佳苑一期30栋4单元101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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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受****委托对**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建设项目(一标段)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JJB-(2024)-CG048,该项目于2024年5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21日开标,评审小组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于6月17日,向****递交质疑函,6月18日****答复质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2日向****办公室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表中部分评审因素未做量化,都是概念模糊、没有明确标准、直接产生歧义、没有量化的指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量化后才能作为评审因素。
核实情况: 经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评标和定标详细评分标准中每项评分标准中都详细写明评审的方案及要求及打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该项目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与分值设置符合项目要求,故此项投诉事宜不成立。
投诉事项2:《应急预案》采取“综合考虑进行评审、满分得 3 分 ”是“横向对比 ”,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的情形。
事实依据:对各投标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综合考虑进行评审、满分得3分 ”进行“横向对比 ”属于对供应商“横向比较 ”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的“方案 ”最好就排名第一,这其实就是没有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该评审方式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的情形。
核实情况:经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评标和定标详细评分标准中第6项评分标准中详细写明评审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应急预案》中的针对遇突发安全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办法的方案为主观评审打分内容,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基础知识、项目的基本特点、业主的采购需求对此项评审内容进行主观打分。故此项投诉事宜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的质疑提出时效、递交方式、质疑不予受理的规定不符合《94号令》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规定“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须在开标 7 日前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 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 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项目名称)澄清或质疑使用 ”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
核实情况:经审核招标文件,质疑提出时效、递交方式、质疑不予受理的规定为笔误,并且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及时回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投标及中标结果,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质疑事项最终以《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此项投诉事宜不成立。
投诉事项4:部分采购需求不明确。
事实依据(1)供货地点:**县(招标人指定地点)没有说明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系统 370 套具体供货地点,采购需求不明确,供应商无法准确核算投标成本,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上述采购需求没有做到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代理公司答复“本项目涉及多个乡镇,村落较多,位置较多,农户过多无法明确具体的交货位置,故供货地址为:**县(招标人指定地点) ”没有事实依据,“位置较多,农户过多 ”更应该明确“ 多个乡镇、村落 ”的具体名称。其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事实依据(2)采购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在原有的化粪池基础上进行改建, 原有化粪池开挖所产生的的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不再单独列支 ”。没有说明 “原有化粪池 ”尺寸大小、总计数量和地埋深度,每个化粪池安装无动力生活 污水净化系统的数量也未说明,采购需求不明确,供应商无法准确核算投标成本,影响****政府采购活动。
代理公司答复“本次项目位于乡镇农户家中,每户农户家的化粪池尺寸大小都不一样 ”就可以不说明“原有化粪池 ”尺寸大小、总计数量和地埋深度其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以上采购需求没有做到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应当予以规范和明确上述采购需求。
核实情况:经核实,本项目涉及多个乡镇,村落较多,位置较多,农户过多由业主及供货商指定专职人员统筹协调配送及安装,故供货地址为:**县(招标人指定地点)。经与招标人技术人员核实,本次项目位于乡镇农户家中,每户农户家的化粪池尺寸大小都不一样,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并符合验收标准即可。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数量、尺寸大小、要求在采购需求表中体现,各投标单位可根据参数信息提供相应的货物。并符合验收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故此项投诉事宜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对“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评审分值 20 分,对各种“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评审分值达到 42 分。是“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评审分值的 2 倍多,如此设置评审分值是“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的行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者歧视对待。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对“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评审分值为 20 分,对各种“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评审分值过高,累计达到 42 分。
货物类采购,产品质量和性能才是最重要的。从采购预算 348 多万元也能够看出:货物设备价值至少占到整个预算的90%以上,各类“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充其量只占整个预算的 10%左右,如此高的分值对采购结果形成绝对性的影响,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所谓各种“合理化建议、实施 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可以适当赋予分值,但不可与设备产品本身评分本末倒置。
“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是具有辅助作用,应该设置一定的分值,但分值设置占比应较小,不应对项目采购起决定作用,这样有助于采购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不能完全反映货物采购的质量,它只是是投标人的主观想法,客观形式是书面的,难以完全表现出货物或者服务本身的质量。评审专家不易从客观上的一纸方案来评判货物和服务的品质,也不符合现实情况。也就是说方案内容写得再好,其内容也不能决定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方案只能、仅能表达作者一定范围内的想法,不能完全代表采购标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如此设置评审分值是“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的行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者歧视对待。
我司未质疑“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的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质疑的是“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评审分值与“投标 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评审分值相比较过高,代理公司答复“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均与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答非所问。其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核实情况:经审核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评审分值为 20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理化建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均与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所描述的“货物服务评审分值合计是投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评审分值的2倍多是不合理的,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者歧视对待”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基础知识、项目的基本特点、业主的采购需求对评审内容进行主观打分。此项询问事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此项投诉事宜不成立。
投诉事项6:采购文件未设置“核心产品 ”不合理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不同投标人一旦有一项产品为“相同品牌 ”即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大概率会因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因此未设置核心产品不合理,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理公司答复“采购参数中每一项材料都是污水净化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核心产品 ”,但在采购文件并没有任何醒目标明,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其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核实情况:经与招标人技术人员核实,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每项货物都是普通的建筑材料,每项货物都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需提供核心参数。故此项投诉事宜不成立。
投诉事项7: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采购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违法违规事实,导致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本项目已经开标, 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核实情况:经审查,此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2、处理结果:贵公司投诉的7项问题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的7项问题均驳回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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