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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11:39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公司年产6000套大型压力容器设备技改项目 | 新环建字[2024]27号 | 7月3日 | 见附件 |
2 | 新****公司**片区连接线工程(527国道王家园至104国道连接工程)一期 | 新环建字[2024]28号 | 7月10日 | 见附件 |
3 | ****电站报废重建(生态改造)一期项目 | 新环建字[2024]29号 | 7月29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