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 干基) /(mg /100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铅(mg /kg) | 无机砷(mg /k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24XJD0808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468.5 | 散装 | ****、**、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0.0 | ≤0.19 | ≤0.019 | ≤0.19 | ≤0.30 | ≤1.0 | ≤13.5 | ≤5 | ≤0.7 | ≤2 | ≤5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小云经开区4-3号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用为30元/吨(散装)、40元/吨(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储存库点应给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该批粮食的质检报告原件(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检验)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0%,≤1.5%的,每超0.1%扣量0.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杂质>1.5%的拒收。水分>13.5%,≤14.0%的,每超0.1%扣量0.2%;水分>14.0%的拒收。入库中晚籼稻谷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退货处理。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联系人:杨正江,电话:186****8899。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