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州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4-C3-990277-GXZH)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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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白沙大道38-6号****广场(**国际)第3栋1616号房

法定代表人: 董晓广

委托代理人: 尤婷婷 电话: 132****5148

质疑供应商名称:******公司
地址:**市**区白沙大道38-6号****广场(**国际)第3栋1616号房 邮编 :530031
委托代理人:尤婷婷 联系电话:132****5148
法定代表人:董晓广
******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8月1****公司邮件送达的(项目名称:**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有关问题意见,我公****公司所提出的意见内容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 商务部分,质控能力资质(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参与过国家声学相关标准编制,有 1 项得 0.5 分,满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或核心产 品制造厂商公章)”
事实依据 评分因素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参与过国家声学相关标准编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参与过国家声学相关标准编制的企业仅有**爱华等是少数企业,该评分因素为****公司量身定制的标准。该条款具有明显倾向性,特指了固定厂家的产品,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款设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 质疑事项1、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参与相关标准或课题的编制,有1项得0.5分,满分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
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答复1 环境声学测量属于高精度测量领域,环境噪声监测仪为专业性较强的产品,需要较高的技术能力,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本项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参与过国家声学相关标准编制”,因此,该条款设置贴合项目需求。
经调研,环境噪声监测仪制造商如:**瑞森****公司、**高凌****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声仪****公司、****器材厂**分厂等单位都有参与声学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编制。因此,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现象。但为了增加项目的竞争力,采购人对此项评审办法做出了更正,具体情况详见“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 (2)为了更好的保证运维质控要求以及保障运维数据的准确性,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计量检测的相关能力的1分,满分1分。(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加盖投标人 ****制造厂商公章)
事实依据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 行)》要求“每台噪声监测子站整机(含带风罩的户外传声 器)须提供依据JJG 1095(或JJG 778)出具的仪器检定合格证书”符合产品的检定要求。而本项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计量检测的相关能力,目前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产品企业中又有计量检测的相关能力的企业仅有**爱华,该评分因素为****公司量身定制的标准。该条款具有明显倾向性,特指了固定厂家的产品,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款设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 质疑事项2、建议修改为:(2)为了更好的保证运维质控要求以及保障运维数据的准确性,投****实验室或与其他具备****实验室的相关承诺函得1分,满分1分。
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 质疑答复2 环****制造厂**应具备计量检测、检修、校准能力,以确保产品出厂性能。经调研,市场上环境噪声监测仪制造商如******公司、**声仪****公司、****器材厂**分厂、****公司等均可自主生产,检测声学产品。****公司产品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故设定此项。本项要求“投标人或所投环境噪****制造厂商具有计量检测相关能力”,因此,该条款设置贴合项目需求,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现象。但为了增加项目的竞争力,采购人对此项评审办法做出了更正,具体情况详见“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3 (3)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且证书中服务项目内容包含噪声网络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的,得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或产品 制造厂商公章)”
事实依据 (3)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是企业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的第三方能力认证证明。本评分因素中特意圈定必须含有“噪声网络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才能得分,该条款具有明显倾向性,特指了固定厂家的产品,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款设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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