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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局关于审批**市**县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韶自然资字〔2024〕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县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使用4.268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县丰****经济**社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9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6727公顷(其中耕地0.05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4.2687****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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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